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维护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 政策来源:成都市政府 | 地域:成都市 | 政策文种:若干措施 | 发布单位: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 生效日期:2026-09-07 | 失效日期:长期 | 文号:成办规〔2026〕8号 | 政策类型:通知 |
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成都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维护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年8月5日
成都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维护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维护管理工作,增强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维护监督管理水平,保障城市地下生命线安全稳定运行,切实提升城市安全水平和综合承载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成都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维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名词解释)
本办法所称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管廊),是指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类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线,内部空间能够满足人员通行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入廊管线是指敷设于管廊内的给水、雨水、污水、再生水、天然气、热力、电力、通信等城市工程管线。
本办法所称管廊管理单位是指负责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运营维护管理的单位;入廊管线单位是指入廊城市工程管线的权属单位。
第四条(基本原则)
管廊运营维护管理应当坚持专业化、标准化、精细化、智慧化的理念,遵循统一管理、分类维护、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职责分工)
市城市管理部门是管廊运营维护管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管廊运维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管廊运营维护管理的监管工作以及职责范围内相关管线入廊协调和监管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管廊竣工验收后的移交工作以及职责范围内相关管线的入廊工作。
市经济和信息化、水务、公安、文化广电旅游等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相关管线入廊协调和监管工作。
市应急管理部门和市消防救援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消防监管工作,督促管廊运维主管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区(市)县人民政府(管委会)确定的管廊运维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管廊运营维护管理的监管工作。
管廊管理单位具体负责管廊的运营维护管理工作,承担管廊管理主体责任,负责制定管廊运营维护管理制度,配合入廊管线单位做好入廊管线维护管理工作。
入廊管线单位负责入廊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并配合做好管廊运营维护管理工作。
第二章移交管理
第六条(移交原则)
管廊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提交移交申请。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管廊,不得移交管廊管理单位,不得投入使用。
第七条(移交程序)
管廊移交接管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管廊建设单位向管廊运维主管部门提出移交申请;
(二)管廊运维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管廊管理单位对管廊本体、附属设施和场地环境等进行核查。管廊移交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完好,各系统功能测试正常,满足设计要求,达到运行条件;
2.管廊监控、报警和联动反馈等信号应传送至监控中心;
3.具备真实、完整、准确的工程档案及已入廊管线资料。
(三)符合移交条件的,由管廊运维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办理移交手续;不符合移交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及时整改。
第八条(工程质量保证)
在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内,对发现的工程质量缺陷问题由管廊建设单位组织修复,并依法依规向造成工程质量缺陷问题的责任方追究责任。
第九条(移交前管理责任)
对尚未完成移交的管廊,由管廊建设单位按照管廊管理标准及要求,负责组织实施管廊日常维护管理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管廊移交前的监管工作。
第三章运营管理
第十条(收费机制)
入廊费及日常维护管理费定价机制按照国家、省、市出台的入廊收费相关文件执行,综合考虑建设及维护成本等因素。
入廊管线单位须按要求落实管廊有偿使用原则。入廊费及日常维护管理费由管廊管理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按照市场化原则平等协商,签订协议,确定有偿使用费标准及付费方式、计费周期等有关事项。
第十一条(费用补贴)
在管廊运营初期不能通过收费弥补成本的,市、区两级财政部门视情给予相应的补贴。
第十二条(入廊要求)
入廊管线单位应与管廊管理单位签订管廊使用合同,办理入廊手续后方可入廊,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费用。
合同期满前,需继续使用管廊的,入廊管线单位应与管廊管理单位签订续用合同。
在建设有管廊的路段,相关公共设施管线应当及时入廊,不得再批准同类廊外管线通道建设。既有管线应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有序迁移至管廊。各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做好管线入廊工作。
第十三条(入出廊管理)
管廊内管线敷设应由入廊管线单位向管廊管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管廊管理单位负责统筹安排入廊管线单位的入出廊作业时序及管线维护计划,协助和监督入廊管线单位按合同约定及管廊、管线工程技术规范和安全文明施工等规定实施入廊作业,并在作业完成后开展验收工作。
入廊管线单位作业时应对管廊本体、附属设施和其他相关入廊管线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作业完成后由管廊管理单位监督并协助及时清理现场。
入廊管线单位拆除入廊管线,应当及时向管廊管理单位申请,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安全隐患,并自行清理废弃入廊管线;入廊管线单位拒不清理废弃管线,经管廊管理单位催告后仍不清理的,管廊管理单位可以代为清理,并依法追偿清理费用。
第四章维护管理
第十四条(养护维修)
管廊管理单位应加强日常巡查,严格执行相关技术规范,及时对管廊本体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养护、维修,保障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正常使用;应编制维护计划,对维护工作进行全过程跟踪管理,并建立档案记录。
管廊应实行24小时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管廊管理单位应建立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
入廊管线单位应编制入廊管线的巡检和维护计划,入廊管线应定期巡检并及时维护、改造或更新,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线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入廊管线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应符合各自管线入廊运行维护及安全要求。
管廊管理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应建立稳定有效的信息渠道和沟通机制,实现对管廊及入廊管线运行维护、故障及预警等信息的及时共享反馈。
管廊管理单位在管廊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过程中应采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并建立相应的信息管理系统。鼓励创新智慧化管理模式,提升管廊运营维护管理水平。
管廊大中修及专项维护整治项目,管廊管理单位应编制专项技术方案,经管廊运维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检测评估)
管廊投入运营后,管廊管理单位应按照规范要求定期开展检测评估,检测评估实施方案经管廊运维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五章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基本要求)
管廊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
第十七条(风险分级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
管廊管理单位应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应建立安全防范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检查应结合日常巡检定期进行,在运行维护的各个环节实行全方位安全管理,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安全保护管理)
管廊应设置安全控制区,安全控制区外边线距管廊主体结构外边线不宜小于15米,采用盾构法施工的管廊安全控制区外边线距主体结构外边线不宜小于50米。在安全控制区内,限制从事深基坑开挖、爆破、桩基施工、地下挖掘、顶进及灌浆作业等影响管廊安全的行为;确需作业的,应事先征求管廊管理单位意见,并提供安全评估报告和安全保护方案,在施工中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管廊管理单位应全程对施工作业进行监督管理,对施工作业影响管廊安全运行的,有权予以制止。
管廊应设置安全保护区,安全保护区外边线距管廊主体结构外边线不宜小于3米。禁止在管廊安全保护区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排放或者倾倒腐蚀性气体、液体、固体等有害物质;
(二)堆放建筑材料、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及管廊安全的行为。
禁止在管廊及其附属设施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擅自进入管廊及其附属设施;
(二)堵塞管廊通风口、逃生口等通道;
(三)除作业必需外,在廊内携带、存放易燃易爆或者危险化学品;
(四)擅自占用管廊及其附属设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及管廊安全的行为。
第十九条(应急救援管理)
管廊运维主管部门应建立管廊应急处置机制,统一协调、组织和实施管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应急保障体系,组织制定管廊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最大限度降低损失和影响。
管廊管理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并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应急指挥体系、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装备,并对应急物资装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适用状态。
管廊管理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应建立完善应急保障机制,确保通信与信息、应急队伍和物资装备等保障到位,共同做好管廊突发事件处置和应急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信息安全管理)
管廊管理单位应落实网络和数据安全保护责任,健全网络和数据安全管理体系,设置专职安全管理员,定期开展网络和数据安全自查、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履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义务,加强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保护,落实密码安全防护要求,强化供应链安全管理。涉密图纸、资料、文件、数据等,应按国家保密工作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责任划分)
管廊使用及运营维护管理过程中,因管廊管理单位管理不善,造成人身及财产损失的,管廊管理单位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因入廊管线单位违反管廊使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管线维护管理规定等原因,造成人身及财产损失的,入廊管线单位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因第三方造成管廊或入廊管线损坏的,责任方应当向受损方赔偿,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其他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损害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城管委承担解释工作。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26年9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 文字解读 ===
解读 1: 《成都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维护管理办法(修订)》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6-08-11
责任单位: 市政府办公厅
内容:
一、修订背景
《成都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维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0年4月17日颁布实施。《办法》的颁布实施,填补了我市管廊运维管理制度空白,对规范我市管廊运维管理工作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在管廊运维管理过程中仍存在移交接管工作开展不规范,部分管廊主管部门履职不到位,管廊管理单位运维管理工作不规范等问题,需对《办法》进行修订。
二、修订后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办法》分为六章,共二十三条。
第一章总则,包括第一条至第五条,主要对《办法》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主管部门职责和分工作出规定。
第二章移交管理,包括第六条至第九条,对管廊的移交原则、移交程序、工程质量保证、移交前的管理责任作出规定。
第三章运营管理,包括第十条至第十三条,对管线入廊要求、收费机制、费用补贴以及入(出)廊管理作出规定。
第四章维护管理,包括第十四条至第十五条,对管廊以及入廊管线的巡查维护和定期检测评估作出规定。
第五章安全管理,包括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一条,要求管廊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制,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明确了管廊安全保护范围和禁止行为,以及应急管理和信息安全管理相关要求。
第六章附则,包括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办法》的解释主体与施行时间。
三、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适用范围
随着我市各区(市)县建设的管廊逐步投运移交纳入运维监管,本次修订将适用范围由中心城区调整为全市行政区域内,同时明确了各区(市)县管廊主管部门监管职责,进一步健全完善了我市管廊运维管理市、区两级管理构架。
(二)费用补贴
鉴于当前管廊管理单位收取入廊费及日常维护费现状,为保证管廊运维管理工作正常开展,保障管廊设施安全稳定运行,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754号)等文件要求,采纳了市财政局相关意见,在第三章运营管理中增加了第十一条费用补贴相关内容。
(三)移交管理
《成都市地下综合管廊竣工移交管理办法》(成城发〔2020〕26号)已到期失效,为切实推进我市管廊竣工移交进程,避免管廊出现“失管”情况,保障我市管廊运维全过程管理内容的完备性,在本次修订后的《办法》中新增了移交管理章节,对移交程序、移交条件、工程质量保证及移交前管理责任等进行了明确。
(四)安全管理
作为城市基础市政设施,为保障管廊安全稳定运行,适应新时代背景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要求,本次修订后的《办法》将安全管理单独作为一章进行了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相关规定,结合管廊运维工作实际,对管廊运维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风险分级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安全保护管理、应急救援管理及信息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工作进行了明确。
解读机构: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市政处
解读人:兰青
联系电话:028-6521864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