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泸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2025—2035年)》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6-08-04 主管部门:四川省人民政府 地域:成都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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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来源:四川省政府 | 地域:成都市 | 政策文种:若干措施 | 发布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 |
| 生效日期:长期 | 失效日期:长期 | 文号:发文字号 | 政策类型: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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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泸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2025—2035年)》的批复
川府函〔2026〕171号
泸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审批〈泸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2025—2035年)〉的请示》(泸市府〔2026〕1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泸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2025—2035年)》(以下简称《保护规划》)。
二、根据《保护规划》,泸州历史城区面积为122.42公顷,历史文化街区及其核心保护范围面积分别为:宝莲街—蒋兆和故居历史文化街区17.16公顷、宜民古街历史文化街区5.81公顷、和丰老街历史文化街区6.38公顷、分水岭老街历史文化街区4.4公顷,保护范围由泸州市人民政府按照《保护规划》组织公布。
三、你市要严格落实《保护规划》,不得改变与历史文化名城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破坏历史文化名城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不得随意拆除具有保护价值的老建筑、古民居。要注重整体保护,将《保护规划》内容纳入国土空间“一张图”管理,重点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名镇名村、传统村落、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正确处理历史文化保护与城乡建设的关系,加快编制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补充完善历史文化遗产资源名录,传承和弘扬历史文化。
四、你市要依法将《保护规划》予以公布并组织实施,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备案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违规变更。
五、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物局等部门(单位)应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保护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26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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