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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及住房租赁业务开业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文本

icon 2026-02-12 01:4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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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来源: 市住建局 官方解读
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和目的

房地产经纪是房地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活跃房地产市场、促进房屋交易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对房地产经纪机构设立(备案)进行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意见》(建房规〔20232号)强调“严格落实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制度。” 2025721日,国务院发布的《住房租赁条例》对从事住房租赁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以下简称住房租赁经纪机构)提出了新要求:“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报送开业信息,同时应当将其从业人员名单备案。”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开业)管理,结合实际,我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及住房租赁业务开业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主要内容

《通知》包括备案(开业信息报送)时间、备案条件、备案材料、备案程序、监督管理、其他事项等六个方面内容。

(一)进一步明确备案(开业信息报送)时间、条件、材料、程序。一是明确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所在地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选择业务类型,经纪机构选择从事“住房租赁”业务类型的,应同步将其从业人员名单提交备案和报送住房租赁业务开业信息(含自有资金、从业人员和管理能力承诺书)。二是明确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开业)需满足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必要的管理制度且未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依据备案(开业)条件,提交必要的材料、从业人员社保缴纳证明等,对于新注册机构暂时无法提供社保缴纳证明的,可以先上传其他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待取得社保缴纳证明后再补充上传,备案机关在现场核查时重点检查。三是明确备案程序,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开业)按照提交申请、备案审核、信息公示、变更与注销等程序进行。

(二)优化备案便利化服务。完善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开业)线上渠道,房地产经纪机构原则上登录建筑(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线上提交备案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在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平台生成《成都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注明业务类型),经纪机构选择从事住房租赁业务类型的,备案完成后,同步完成住房租赁业务开业信息报送,业务类型增加住房租赁。平台公示机构信息。备案(开业)完成后60日内备案机关将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情况上传平台

(三)强化日常监督管理在监督管理部分,对于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再符合备案(开业)条件的、未按规定办理变更备案(开业)的、经营过程中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注销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的,作出异常信息标注或注销其备案信息等规定,并强调市、区两级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监管责任,加强对其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及纠纷调处。同时,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形成监管合力。

(四)强调存量办理要求。在其他事项部分强调,此前已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6个月内登录平台完善信息,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为机构办理备案(开业)事项。

三、解读机构

解读机构: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易处

解 读 人:彭老师  马老师

联系电话:028-61881337

原文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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